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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尽快构建包容两系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体系-淘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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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6:1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风险管控,两系互联网金融业者责无旁贷,金融监管更义不容辞。当务之急是须与时俱进而尽快构建包容两系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体系。其一,监管理念须充分认识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承认接纳之,有效监管之。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始终是一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矛盾,这就是两者之间的辨证法。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对金融发展至关重要。所谓处理好,即金融监管要不断地将金融创新纳入视野,并形成包容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

      所谓包容,一是承认接纳金融创新的出现与存在;二是创新监管体系,以纳入金融创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唯有既承认接纳又有效监管,金融创新才可能持续,并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辨证统一,从而不断推动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代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创新,如果金融监管对如此重大的革命性金融创新视而不见,不纳入监管体系而有效监管,那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创新发展,更将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当今方兴未艾、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亟需相应的金融监管承认接纳之,有效监管之,从而与之良性互动,辨证统一,推动金融革命性发展。

      其二,须将两系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不留监管真空,并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无论是金融系还是非金融系所做,都应当受到监管,而且都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否则,都做金融,一部分不受监管,或监管规则不统一,那就会产生监管套利,且不说不公平,对受到严格监管的那部分金融造成冲击,而且“劣币驱良币”效应发作,注定不可持续。就如打牌、下棋或体育竞赛,让一部分人严格按规则,另一部分人不按规则或规则不统一,其游戏或竞赛是注定玩不下去的。目前,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几乎完全不受到监管制约。

      参照相关国际经验,以第三方支付监管为例,欧美国家基本依照从“自律的放任监管”到“强制的监督管理”的监管指导思想,构造了网络支付监管法律体系。在发展初期注重鼓励创新、引导发展和适度监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规模扩大。例如通过设立最低资本净值以及实行欧盟通用牌照制度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创新发展。在经营模式基本成熟后,再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规范监管。强调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以及兼顾保护、灵活和效率的网络借贷体系,保证第三方支付、P2P等机构稳健发展。同时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通过规范借贷交易,制定客户沉淀资金及自有资金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从而维持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借贷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和支付系统的高效和安全,加强对消费者保护,防范洗钱风险。我国目前也应已进入有必要对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强化监管的阶段。(更多贷款资讯:成都淘贷网  成都小额贷款  成都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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