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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劳动合同 可否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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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15:3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1:小赵来深圳打工,制衣厂老板与他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如表现出色,试用期就作为正式录用的劳动合同期计算工资,在第3个月补发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的差额工资;试用期工资800元,合同期工资1300元。到第3个月底,老板告诉小赵,由于他的技术水平很低,又出现很多差错,这3个月只能以试用期工资发放。

点评: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部分,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是说,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老板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但3个月的“试用期”可视为合同期。由于“试用期合同”已约定他转正后的工资1300元,小赵可要求老板支付3个月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要付双倍工资?

案例2:小陈刚进厂时,经理告诉他,试用三个月后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为了转正,他在公司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谁知,在公司干了几个月时间,公司也没有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小王多次找过经理,经理却说:“你现在不是有工干,有钱领吗?签了合同也不过这样。”可小陈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总是不踏实。若不在这家公司干吧,一时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不得不维持着这种现状。

点评: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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