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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房子后反悔 索要差价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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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1:58: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8年,祁某夫妇花了15万元购买某新开发小区住房一套。2009年8月,祁某夫妇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该套房屋总价款2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李女士支付定金12万元,余款12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30日给付。2011年1月,祁某办理了相应上房手续。不久,李女士找到祁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两年来房价上涨很快,祁某的房子已经升值,祁某夫妇觉得自己吃亏,不想卖房子了,后来又提出让李女士补偿因房价上涨形成的差额后再交房。李女士无奈委托律师将祁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与祁某夫妇之间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祁某夫妇必须将房屋交付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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