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4-1-13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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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0万元货款因收到空头支票“打水漂”
2011年1月,东莞市某健身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拿着一张160万元的支票及银行的退票理由书,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称,东莞市凤岗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时出具了这张支票,其到银行承兑时因出票人帐户被冻结而遭退票,该公司至今还未付款。
东莞第三法院经调查发现,东莞市凤岗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倒闭,后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仍未到庭参与答辩。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票据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请支付票据金额16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出具了空头支票,持票人即原告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故对原告诉请支付32000元赔偿金予以支持。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拍卖,但健身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在其他优先债权受偿后,仅获返还诉讼费24488元,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陷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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